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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宋健、崔国斌精讲:合法来源抗辩适用、商标、专利侵权裁判规则!

来源:大赛吧官网    发布时间:2025-02-27 13:08:20

;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人均创造营业收入(即劳动生产率)为28.9万元/人。 纵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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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人均创造营业收入(即劳动生产率)为28.9万元/人。

  纵观知识产权领域,一方面,新兴事物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权益、开源软件合规等正在不断拓宽传统法律领域的边界,比如曾引起轰动的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另一方面,确认不侵权之诉、IPTV、驰名商标反淡化、惩罚性赔偿、禁诉令、标准必要专利等仍是炙手可热的知识产权“兵家必争之地”。

  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能够说是实现知产价值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要求律师有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知识素养。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往往还会遭遇证据保全、诉讼禁令等程序启动难的问题,专利特征等同、商标混淆可能性、著作权的实质性近似等的认定也尚无统一标准;且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中。

  因而,知产律师既要对相关程序和实体法相关法条了如指掌,还要对所涉及具体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解,并具备能精准把握相关证据证明力的基本能力。

  此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遵循的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原则,法院会围绕原告诉讼和被告抗辩予以全面审判,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充分摸透其间涉及的逻辑节点。

  无论是站在原告提起诉讼的角度,还是被告抗辩的角度来说,在诉讼策略上都是有相通之处的。

  这也要求广大知产律师充分关注司法判决的动态、每年经法院遴选出作为指导案例的判决以及热点、难点、焦点实务,准确把握案件的底层逻辑是怎样的、审判者是如何裁判的。

  12月24-26日19:00,王迁、宋健、崔国斌三位知产专家齐聚,24年末巨献、知产大师课重磅上线!三天时间,三位老师将分别解读著作权、商标、专利领域的热点、难点、焦点,从裁判、实务、学者三维视角,帮助广大知产律师解锁最新裁判趋势和案件走向。

  《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条款,实际上为被诉侵权人提供了无需承担责任的依据,即证明复制品的合法来源,通常被称为“合法来源抗辩”。

  这对于书店和音像店等从首次销售者(如出版社)处购入复制件再进行销售的“转售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当涉案图书、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印刷、制作时,“转售者”如书店、音像店等,只要能提供从正规出版社以正常价格进货的单据等证据,就能证明涉案复制件有合法来源,进而抗辩成功、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著作权法》对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的出租行为规定“合法来源抗辩”缺乏正当性,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对于当下来说,核心的争议焦点则在于,合法来源抗辩是否能适用于网络卖家展示商品图片的行为。

  王迁教授认为,该项权利限制对这类展示商品照片的行为是有适用空间的,但必须基于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对该项权利限制进行扩大解释,忽略其中对“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要求;二是,作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转售者提出其被诉侵权行为属于“适当引用例外”或其他权利限制。

  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民事侵权的赔偿额不仅将法定赔偿从300万提升至了500万,还将惩罚性赔偿的1-3倍提升至1-5倍。

  随着商标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对商标民事侵权判定规则的熟知就愈加重要。

  比如驰名商标保护问题。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驰名商标被侵害一般存在两种常见情况 :一是被告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进行商标性使用;二是被告将与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企业的字号。

  实践中,权利人不仅要举证证明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的事实,也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收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以及获利情况的相关证据。

  再比如涉外贴牌加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近年来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司法判决显示,对涉外定牌加工问题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是有着一定变化的。

  大部分判决认为,这类行为在中国境内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其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但本田案〔(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中,法院首次认定构成商标权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被视为里程碑式案件,也引起了诸多争议。

  驰名商标保护、涉外贴牌加工、刮码销售……宋健老师将针对这三类热点商标侵权案件在2024年的最新裁判趋势和案件走向进行剖析,并详解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规则。

  除了要熟悉相关法律和法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还要去研究最高院指导案例、最高院每年“十大”案件及“50件典型判例”、最高院判决书、裁定书等等。

  崔国斌老师将会针对近3年来典型专利案件的底层分析思路进行系统讲解,结合这一领域的诸多前沿诉讼案例,使得学员认识到这一宏观分析思路的解释力,从而搞懂理论逻辑。

  比如,在药品专利领域,补充实验数据的审理标准对专利的公开、创造性及授权有着重要影响。近年来,补充实验数据的接受标准经历了从不接受到逐步接受的变化。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接受了补充实验数据的案件——阿斯利康的替格瑞勒案件,确立了积极条件(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或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和消极条件(补充数据不能弥补原专利文件的固有缺陷)作为标准。

  最新案件显示,不同审查机构对补充实验数据的要求不一样,如是否需在申请日前完成数据、是否支持所有技术方案等。

  那么,根据近年来的典型案件,实验数据补交的审查标准是怎样的?有着怎样的走向?

  崔国斌教授将针对参数定义权利要求、实验数据补交、医药挂网销售行为等焦点问题,进行讲解。